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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我校2014年度目录外二级学科与交叉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14-04-14 来源:研究生院学位处 作者:刘津平 浏览:

各相关单位:

根据国务院学位办《关于做好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》(学位办〔2011〕12号)等文件精神,学校将开展本年度二级学科与交叉学科自主设置工作,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自设学科申报

5月10日前,各学科根据学科发展需要,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增设需求,按照附件一的要求,撰写“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/交叉学科论证方案”,并进行必要性、可行性论证。

二、学校机关审核

5月中旬,各学科应将论证方案提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集中审核。

三、专家评审会

5月下旬,由学校统一组织专家评审会。聘请7人以上(含7人)外单位的同行专家(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)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,同行专家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,从学科概况、必要性和可行性、人才培养方案、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,并填写专家评议意见表(样表见附件二)及“目录外二级学科/交叉学科备案表”(样表见附件三),由机关统一呈报军队学位办批准。

四、公示备案

6月上旬,军队学位办批准后,研究生院汇总相关材料,将拟设置学科材料提交到“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”(http://www.chinadegrees.cn)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,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的评议和质询,公示期结束后提交国务院学位办备案。

五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

6月下旬,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,做出增设自设学科名单和相关导师的决定。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,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与交叉学科方可进行招生。

六、注意事项

1、现行二级学科目录为《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、专业目录》(1997年版),一级学科目录为《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、专业目录》(2011版)。

2、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名称,不得与目录内学科的名称相同。

3、由于主管部门对公示及备案工作有严格的时间规定,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、各学科在本通知规定时间之前认真完成此项工作。

联系人:刘津平;联系电话:774311

附件一:1.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(提纲)

2.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(提纲)

附件二:1.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(样表)

2.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(样表)

附件三:1.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(样表)

2.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(样表)

学位与学科建设处
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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